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09号关于公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 为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构建矿产资源研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升矿产资源研发利用效率,防止和增加矿区生态环境毁坏和污染,现公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求参考继续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 二○○五年九月七日主题词:矿山生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通报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构建矿产资源研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升矿产资源研发利用效率,防止和增加矿区生态环境毁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订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限于于专门从事液体矿产资源研发的企业,不还包括专门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研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限于于矿产资源研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础设施、矿业、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研发不应秉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锐意,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举;以及预防为主、预防融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研发不应实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保护环境、资源再行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明确还包括: (1)发展绿色铁矿技术,构建矿区生态环境可用或损毁大于;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增加水的使用量; (3)发展无废或少废置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增加废弃物的产生; (4)矿山废物按照再行萃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行自由选择用作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展开无害化处置处理的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 1.2010年不应超过的阶段性目标 (1)新的、阔、扩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反复利用率不应超过90%以上;新的、阔、扩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反复利用率不应超过75%以上;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反复利用率力求超过65%以上; (3)已创建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不应超过当年放放量的85%以上; (4)煤矸石的利用率超过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超过10%以上; (5)历史遗留矿山铁矿毁坏土地复垦亲率超过20%以上,新建矿山不应做边铁矿、边复垦,毁坏土地复垦亲率超过75%以上。 2.2015年不应超过的阶段性目标 (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升3%;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升5%; (3)历史遗留矿山铁矿毁坏土地复垦亲率超过45%以上,新建矿山不应做边铁矿、边复垦,毁坏土地复垦亲率超过85%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不应创建和完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将特例指标划入考核指标体系: (1)矿业回采率、贫化亲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亲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亲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3)土地复垦亲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管理亲率等生态环境修缮指标。 (六)清洁生产 希望矿山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查,优先搭配采行、选矿清洁生产工艺,杜绝领先工艺与设备向新的研发矿区和落后地区移往。
二、矿产资源研发规划与设计 (一)禁令的矿产资源研发活动 1.禁令在依法划界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最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矿业。 2.禁令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用范围内展开露天开采。
3.禁令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铁矿矿产资源。 4.禁令土法采行、选冶金矿和土法冶金汞、砷、铅、锌、温、硫、钒等矿产资源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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